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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新闻来源: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2-09 09:30:13 
  一、修订目的及必要性
  2015年6月4日,《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印发实施。2015-2017年,市科技创新委严格按照原《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总体来说,近两年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工作运转平稳,社会认可度较高,原《办法》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在规范项目经费管理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随着国家和省、市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深化科技创新领域“放、管、服”简政放权改革,市科技创新委于2016年12月印发《广州市科技创新领域简政放权改革方案》,对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为此,有必要对原《办法》做适当修订。
  二、修订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穗文〔2017〕34号)、《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7〕306号)、《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字〔2017〕3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支持方式:考虑到目前部分市科技计划后补助项目为定额资助,部分专项类别采用定额还是非定额支持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删除了原《办法》中“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分为定额资助和非定额资助,后补助、科技金融资助项目一般采取非定额资助”相关表述。
  (二)经费开支范围:一是将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明细项目,便于三项经费互相自主调剂;二是允许事业单位承担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在劳务费/人员费列支;三是提高间接费用比重,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的比例限制。
  (三)预算编制:一是对实施预算评审的项目与项目管理办法保持一致,由原财政经费支持300万元(含)以上改为200万元及以上项目;二是对原经费管理办法中对预算评审规定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予以修正,事前资助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统一规定对财政经费支持200万元及以上项目实施预算评审。
  (四)经费拨付与管理:一是针对个别专项计划(专题)的特殊情况,分期拨付增加了“市科技计划类别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相关表述;二是明确了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其他经核定的后补助资金按规定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五)预算执行方面:一是对预算总额调整和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的审批程序,修改为:“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涉及经费拨付等应当报市科技创新委,由市科技创新委会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二是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预算,由调整须报市科技创新委备案,在中期检查或验收时予以确认,改为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三是间接费用由“不得调整”改为“总额不得调增”;四是明确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且承担单位无不良信用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六)鉴于原《办法》中第七章“后补助项目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对后补助项目的定义及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立项程序,相关程序已在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且已在本办法各章节体现,原第七章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