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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港资企业提供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8年2月28日 国家测绘局 测办函〔2008〕14号)

关于向港资企业提供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8年2月28日  国家测绘局  测办函〔2008〕14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对外提供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请示》(粤国土资测管报〔2008〕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来文提及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越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港资企业)投资新丰县首期200万吨/年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项目,申请使用1:10000电子版地形图事,请按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审批事宜处理,并由内地合作方提出申请。审批工作中的法规依据仍为国务院批转国家测绘局的《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国法〔1983〕192号)。

二、根据《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你厅在审批工作中,必须要求内地合作方提交当地政府同意开展合作项目的批准文件,并按规定程序事先征求军队部门的意见。

三、具备上述条件后,亦应对拟提供的韶关市新丰县回龙镇5幅1:10000电子版地形图进行保密处理。地图几何精度的处理按非线性保密处理技术进行,属性内容参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执行。

四、有关保密处理事宜请直接与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