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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4年5月21日 国家测绘局 国测办〔2004〕61号)

关于《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4年5月21日  国家测绘局  国测办〔2004〕61号)

浙江省测绘局:

你局《关于执行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浙测〔2004〕18号)收悉,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考虑到测绘成果的形式多样且在不断的发展变化,《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很难把以后产生的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列入其中,因此不能笼统理解为未列入《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的测绘成果均可以公开。《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中未作规定、新产生的测绘成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作为“不明确事项”,先行拟定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再报有权批准密级的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测绘局备案。对泄露后会给本单位工作造成被动或损失的测绘信息应作为工作秘密。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均可以公开,如:大于1:5千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覆盖范围小于6平方千米)、非军事禁区及非国家安全要害部门所在地的航摄影像等。

二、《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序号1中的转换参数包含独立坐标系与国家大地坐标系之间的转换参数,控制范围按《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中“绝密”级条款控制。

三、1:1万、1:5万全国范围高精度数字高程模型为“绝密”,非全国性的1:1万、1:5万高精度数字高程模型的密级按其他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

四、1: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为“秘密”,其中涉及军事禁区的为“机密”,其密级应分别标注;当提供大于1:5千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覆盖范围超过6平方千米时,该批测绘成果整体上按“秘密”级测绘成果管理,单幅图不再标注密级。

五、关于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的定义,在国家测绘局和国家保密局没有做出新的解释前,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场所、部位”的表述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