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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 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

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